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申請注意事項
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申請注意事項
說 明:
一、 申請對象:大學部在學學生 ( 含進學班學生 ) 符合申請規定者。
二、申請條件:
(一) 凡學生傷病住院 7 日以上、傷病死亡,學生父母離異、分居、失蹤或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迫退休,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;父母因天然災害受傷住院者,父母死亡,符合學產基金申請事項者,於 事發 3 個月內 至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。
(二)學生符合重大傷病標準(罹癌…等),家境並符合教育部規定者;學生父母符合重大傷病標準(罹癌…等)者,於重大傷病卡有效期限內至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。
三、 申請文件:
( 一 ) 共同文件:
1. 填寫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表」。
2. 在學證明(學生證正反面影本,背面已蓋 本學期註冊章 )。
3. 全戶戶籍謄本。
4. 學生印章(製作印領清冊用,於撥款時歸還)。
5. 學生郵局存摺封面影本( 請務必提供郵局帳號,以利匯款)。
(二)申請表上指定文件
如:診斷證明書、死亡證明書、重大傷病卡證明、失業勞工給付證明、低收入戶證明…等。
※若申請 學生項目 ,需檢附 父親 、 母親 及 學生共 3 人 最近一年 綜所稅清單 及 家庭財產清單 。所得合計逾百萬元,財產合計逾千萬不得申請。
四、撥款時效:從申請至慰問金撥款約需 3 個月 作業時間。
五、詳細資訊請至學生事務處網頁( http://www.sa.tku.edu.tw )→生輔組→學產基金網頁查詢。
六、索取 空白申請表及繳件地點:淡水校園學務處生活輔導組( B402 室)、台北校園 D106 室、蘭陽校園行政聯合辦公室;或至生輔組學產基金網頁下載空白申請表格。
七、 注意事項:
請務必於事發 3 個月內申請(學校寒暑假上班日皆受理申請),申請重大傷病則於重大傷病有效期間內申請,逾期則喪失資格。
八、 學產基金業務承辦人:生活輔導組 許之榕 小姐,分機: 2217 、 2817 。
學生事務長 柯 志 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