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學年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(3月5日17時止)
申請資格:
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,凡設籍臺灣地區、金門縣及連江縣,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,包括夜間部。但不包括研究所及進修專科學校。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,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。
*已申請其他公部門獎補助金者(詳附件之單位),不得申請本助學金。
*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,不得申請本助學金。
*低收入戶學生轉學(系)、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學籍,其後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請領。
應繳證件:
1.申請書如附件
2.本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(若低收證明無學生本人姓名,須附上戶籍謄本) ;若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復或申請者,亦可先不附低收證明申請
3.學生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(備用,需先上出納付款查詢平台確認資料是否存在)
4.學生本人印章(需留存本組,已繳過未領回者,無須再繳交)
5.前學期成績單正本
申請同學應於110年3月5日17時前,備妥相關文件後送至CL312行政聯合辦公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