转知内政部办理「中华民国104年全国孝行奖选拔及表扬活动实施计画」
说明: 一、各单位若有符合选拔标准之人员,请以系、所为单位填妥推荐书并检附相关佐证资料,于3月16日前以OA回传,俾便作业。 二、相关内容可至内政部民政司网站下载(网址:http://www.moi.gov.tw/dca/03download_001.aspx?sn=09&page=0。 三、联络人:学务处生辅组张杰教官,分机2216。 学生事务长 柯 志 恩 中华民国104年全国孝行奖选拔及表扬活动实施计画 一、目的: 为弘扬孝道,借以敦风励俗,增进社会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,特举办中华民国104年全国孝行奖选拔及表扬活动。 二、主办单位:内政部 三、协办单位:教育部、台湾省政府、福建省政府、各直辖市、县(市)政府、中华文化总会 四、选拔标准: 孝行事蹟须符合我国固有伦理道德之精神,有下列具体事蹟之一,且能长期实践,足为他人表率、社会楷模者。 (一)谨身节用,尽力侍奉父母及尊亲属,深得里邻讚佩者。 (二)克尽孝道,亲侍久病未癒之尊亲属,经年如一日而无怨尤者。 (三)其他对待尊长之行为,符合我国固有伦理道德之精神要求,足以导引人心,见贤思齐者。 五、选拔对象: 凡中华民国国民,设籍于台、澎、金、马地区,不分性别、年龄、职业,其孝行合乎选拔标准,且3年内无不良纪录者。但曾获本奖项或5年内相关孝行曾获中央部会表扬者或同一家庭成员曾获本奖项者,不得再参与选拔。 六、推荐单位及送审资料: (一)推荐单位为乡(镇、市、区)公所、各级学校或团体。请村(里)长、社工人员、一般民众等踊跃向公所推荐。 (二)推荐单位将推荐书(如附表1)、孝行事蹟照等相关书表加盖推荐单位印信及相关签章,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辖市、县(市)政府。推荐报名截止日期各直辖市、县(市)政府规定不同,请迳洽孝行事蹟所在地的地方政府。 七、选拔方式:分初选及复选2阶段办理 (一)初选: 1.审查单位:直辖市、县(市)政府 2.初选名额:各直辖市、县(市)初选2名,但人口数超过100万者,每增加100万得增2名(见第10页参加复选最高名额表) 3.审查作业: (1)初选单位受理推荐后,应组成审查工作小组,其组成人数、作业方式,由初选单位订定之。 (2)审查工作小组确实查访了解受推荐者平时表现及生活状况,确认受推荐者是否符合本计画第四点所定选拔标准,并作成纪录,填写实地访查表(如附表2,填表人需签章)。 (3)审查单位完成初选后,应提报初选名单,叙明初选经过,填写初选通过理由(如附表3,并请加盖机关首长职章),连同推荐书、访查表及其电子档,并检附相关佐证资料,于104年4月15日前函送内政部办理复选作业。 (二)复选: 1.由内政部邀集教育部、台湾省政府、福建省政府、中华文化总会、专家学者、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复选委员会,必要时得派员实地访查,并得邀请直辖市、县(市)政府列席说明。 2.复选委员会就直辖市、县(市)政府提报之初选名单,于104年5月31日前审定得奖人。 八、选拔名额:最多选出30名为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