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內政部辦理「中華民國104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」
說明: 一、各單位若有符合選拔標準之人員,請以系、所為單位填妥推薦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於3月16日前以OA回傳,俾便作業。 二、相關內容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下載(網址:http://www.moi.gov.tw/dca/03download_001.aspx?sn=09&page=0。 三、聯絡人:學務處生輔組張傑教官,分機2216。 學生事務長 柯 志 恩 中華民國104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、目的: 為弘揚孝道,藉以敦風勵俗,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,特舉辦中華民國104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。 二、主辦單位:內政部 三、協辦單位:教育部、臺灣省政府、福建省政府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中華文化總會 四、選拔標準: 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,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,且能長期實踐,足為他人表率、社會楷模者。 (一)謹身節用,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,深得里鄰讚佩者。 (二)克盡孝道,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,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。 (三)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,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,足以導引人心,見賢思齊者。 五、選拔對象: 凡中華民國國民,設籍於臺、澎、金、馬地區,不分性別、年齡、職業,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,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。但曾獲本獎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,不得再參與選拔。 六、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: (一)推薦單位為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、各級學校或團體。請村(里)長、社工人員、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公所推薦。 (二)推薦單位將推薦書(如附表1)、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,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推薦報名截止日期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規定不同,請逕洽孝行事蹟所在地的地方政府。 七、選拔方式: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 (一)初選: 1.審查單位: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2.初選名額:各直轄市、縣(市)初選2名,但人口數超過100萬者,每增加100萬得增2名(見第10頁參加複選最高名額表) 3.審查作業: (1)初選單位受理推薦後,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,其組成人數、作業方式,由初選單位訂定之。 (2)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,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定選拔標準,並作成紀錄,填寫實地訪查表(如附表2,填表人需簽章)。 (3)審查單位完成初選後,應提報初選名單,敘明初選經過,填寫初選通過理由(如附表3,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),連同推薦書、訪查表及其電子檔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於104年4月15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。 (二)複選: 1.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、臺灣省政府、福建省政府、中華文化總會、專家學者、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,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,並得邀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列席說明。 2.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,於104年5月31日前審定得獎人。 八、選拔名額:最多選出30名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