韓國政府贈我學子2011-2012學年赴韓研習韓語獎學金10名
一、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臺文 ( 三 ) 字第 1000065753C 號函 及駐韓國代表處文化組 100 年 4 月 11 日韓文字第 1000000075 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述獎學金係韓國政府針對該部旨揭學年提供 10 名韓國學生赴臺研 習華語文獎學金,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贈予。韓方循例指定 10 所韓國 大學每校接受我 1 名學子前往研習韓語文。
三、 10 所學校名單、獎學金待遇、位址等詳附件。
四、申請應具條件:
( 一 )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且在臺、澎、金、馬設有戶籍。
( 二 ) 在國內韓語系所或韓語開課大學及技職校院修業品學兼優的在 校生。
( 三 ) 最近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加總平均 80 分以上。
( 四 ) 此段期間可以出國者。
五、應繳申請文件:
( 一 ) 中華民國身分證正、反面或護照影本。
( 二 ) 最近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單。
( 三 ) 所附「韓國大學校互惠語文研修獎學金申請表」。
( 四 )2011-2012 學年赴韓研習韓語獎學金申請人資料表,本表 除隨文附寄外,另以電郵寄至 [email protected] 。
( 五 ) 個人經歷與傑出表現的證明文件 ( 非必需繳交 ) 。
六、甄選標準:由該部通知資格審查合格者參加面試,依評審成績排 序,前 10 名為本獎學金正取生,次 5 名為備取生。正取生名額因 故出缺時,由備取生依序遞補。評分項目如下:
( 一 ) 書面資料:包括在韓讀書計畫書、在學成績、個人經歷與傑 出表現等,占 30 分。
( 二 ) 人品與態度:包括儀表、禮貌、態度舉止、涵養等,占 15 分。
( 三 ) 言詞與表達能力:包括思考與反應、言語表達、外語能力、 邏輯概念等,占 30 分。
( 四 ) 學識與見解:學識及時事的見解,占 25 分。
七、有意申請者,須先通過校內初選。請於 100 年 4 月 29 日 ( 星期五 ) 下班前,透過系、所、院程序將申請人資料, ( 除該部規定之 文件外,還須加附淡江大學校內報名表以及淡江成績單 ) 送國 交處審查。通過初步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,並通過面試者, 由學校轉薦該部審查。
八、其他注意事項:
( 一 ) 請備函檢齊申請人文件,於 100 年 5 月 5 日前 ( 以郵戳為憑 ) 寄達該部國際文教處。
( 二 ) 本案限由國內韓語系所或函與開課大學及技職校院函 轉,概不受理個別申請人送件。
( 三 ) 分發學校由韓方決定,學校須輔導受獎人直接向韓國 大學申請入學事宜及提醒在韓國研習應注意事項。
九、檢附 2011-2012 學年韓國大學校互惠語文研修[獎學金待遇、申請表];[申請人資料表]及[淡江報名表]各乙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