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申請注意事項
說明:
一、申請對象:大學部在學學生 (含進學班學生) 符合申請規定者。
二、申請條件:
(一)凡學生傷病住院 7 日以上、傷病死亡,學生父母離異、分居、失蹤或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迫退休,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;父母因天然災害受傷住院者,父母死亡,符合學產基金申請事項者,於事發 3 個月內至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。
(二)學生符合重大傷病標準(罹癌…等),家境並符合教育部規定者;學生父母符合重大傷病標準(罹癌…等)者,於重大傷病卡有效期限內至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。
三、申請文件:
(一) 共同文件:
1.填寫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表」。
2.在學證明(學生證正反面影本,背面已蓋本學期註冊章)。
3.全戶戶籍謄本。
4.學生印章(製作印領清冊用,於撥款時歸還)。
5.學生郵局存摺封面影本(請務必提供郵局帳號,以利匯款)。
(二)申請表上指定文件
如:診斷證明書、死亡證明書、重大傷病卡證明、失業勞工給付證明、低收入戶證明…等。
※若申請學生項目,需檢附父親、母親及學生共3人最近一年綜所稅清單及財產清單。僑生及外籍生僅需申請學生本人。所得合計逾百萬元,財產合計逾千萬不得申請。
四、撥款時效:從申請至慰問金撥款約需3個月作業時間。
五、詳細資訊請至學生事務處網頁(http://spirit.tku.edu.tw/Guidance)→生輔組→學產基金網頁查詢。
六、索取空白申請表及繳件地點:淡水校園學務處生活輔導組(B421室)、台北校園D106室、蘭陽校園行政聯合辦公室;或至生輔組學產基金網頁下載空白申請表格。
七、注意事項:
請務必於事發3個月內申請(學校寒暑假上班日皆受理申請),申請重大傷病則於重大傷病有效期間內申請,逾期則喪失資格。
八、學產基金業務承辦人:生活輔導組許之榕小姐,分機:2263。